黄山市中医医院章程
(2024年修订草案)
序言
黄山市中医医院始建于1959年,是一所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已通过三级中医院设置公示。医院是国家中医特色重点医院,安徽省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单位,安徽省区域专科医疗中心建设单位,黄山职业技术学院直属附属医院,黄山市首批诚信医院,黄山市网民最信任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等高校实习医院,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新安医学)传习基地。医院目前占地面积70.5亩,业务用房面积合计5.8万㎡。医院设置病床360张,开设9个病区,设有16个主要临床科室,9个医技科室。医院中医特色显著,开设有新安名医堂、中医护理门诊、治未病、中西医结合康复、针灸推拿、中医皮肤、肛肠科等特色科室。开展中医“冬病夏治”、“冬病冬治”、“秋冬膏方”等传统中医疗法;临方加工的有手工泛丸、冬令膏方;散剂包括有三七粉、水蛭粉、川贝粉、蜈蚣粉、全蝎粉、参柏散、金黄散、妇科外敷散、退黄散、小儿敷脐贴、活血消瘀散、拔毒散、湿疹散等特色中药制剂。
为建立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贯彻〈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立中医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院章程范本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医院于2023年12月30日整体搬迁至新院区,根据新院区规模和学科建设进行了医院章程相关内容修订。
目 录
第一条 举办主体: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条 医院名称:第一名称:黄山市中医医院,中文简称:市中医院;英文名称:Huangshan Hospit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HTCM。
第三条 医院地址:屯溪区鸿祥山路1号;医院网址:www.hsszyyy.com.cn。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区域医疗中心,是安徽中医药大学等高校教学医院。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医院核心理念: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理念,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发展目标:建成集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的中医创新传承中心,成为省级中医区域医疗中心和传承创新基地。
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黄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山市中医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公立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鼓励内设机构负责人与支委交叉任职。
第三十条 坚持把党支部建在科室,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做到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成立联合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机构,并设专人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不低于医院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比照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按照不低于公立医院年度经费预算0.1%的比例,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是否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医院领导人员应当确保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不得兼任临床医技科室(含病区)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五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七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